P2P網貸平臺想要備案 為何推動起來會如此艱難金融

郭峰 2017-09-18 21:01
分享到:
導讀

近期,恰逢P2P網絡借貸行業監管辦法落地一周年,因此各界對P2P行業的關注又多了起來。

P2P網貸平臺想要備案 為何推動起來會如此艱難

近期,恰逢P2P網絡借貸行業監管辦法落地一周年,因此各界對P2P行業的關注又多了起來。在這當中,有個事情格外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在業內熱烈期盼下,還是沒有P2P平臺能夠成功備案,好不容易廣西省貴港市兩家平臺的備案獲得了市級政府的同意,還僅僅“一日游”,文件很快就被召回。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備案之路,極其艱難,本文欲對其中隱含的邏輯進行闡述。

筆者認為這還是要從P2P網絡借貸平臺究竟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爭議說起。從監管部門和一些學術人士對P2P平臺的理想定位而言,P2P平臺僅僅是投資人和貸款者之間的信息中介,不介入相關資金交易,也不承擔相關貸款損失,只是一個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提供者,如果不是因本身失職導致,則對可能的貸款損失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在這種理想情形下討論監管政策,只要其資本金能滿足平臺運行即可,例如IT系統、風控體系建設、信息披露等方面,而無須施加其他更實質性的要求,例如不用要求其有充足的資本金作為貸款損失的償付準備,更不用以資本金作為貸款規模的動態限制。

但是,由于剛性兌付難以打破、征信體系建設不完善等原因,中國的P2P平臺普遍介入資金交易,并以各種方式為可能的貸款損失進行擔保和撥備,從而超越了信息中介,至少在部分程度上成為信用中介。因此,我們在討論中國P2P平臺的監管時,又不能不考慮到P2P平臺已演變為信用中介的現實。

另一方面,目前中國P2P平臺的杠桿率(即撮合的貸款余額與平臺自有資本金之比)普遍較高,動輒幾十倍甚至上百倍。而P2P平臺撮合的貸款基本上是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不愿意涉足的次級貸款領域,不良貸款率又普遍較高。因此,對那些事實上已經成為信用中介的P2P平臺,一方面是幾十倍、上百倍的杠桿率,一方面是非常高的不良貸款率,如果沒有杠桿率之類的限制,很容易陷入危機。例如,一個100倍杠桿的平臺,有5%的(潛在)違約率,還承諾保本,這怎么可能?說其欺詐經營都不為過。當然,目前P2P平臺往往通過第三方擔保、風險準備金等方式履行“保本”承諾,使得杠桿率的計算變得復雜,但原理不變。

并且,從投資者角度而言,P2P平臺吸收的資金具有資金小額分散和人數眾多的特點,在這一點上甚至比銀行還具有更強的草根性和公眾性。可以說P2P平臺作為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其自身的信用又是非常可疑的。因此,P2P平臺到底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對于監管而言,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P2P平臺在“紙面”上需要承擔的責任和在業務實踐中真正承擔的責任存在脫節和背離,導致眾多監管辦法的“表里不一”和“難言之隱”。

具體到備案問題上,很多P2P平臺,作為一個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同時其“杠桿率”又很高,實際上面臨“信用”不足的問題,因此如果能得到官方的認可,自然就成為一個背書的好時機。官方的認可自然是以制定政策的中央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地方政府最佳,因此如有合適時機,P2P平臺一定會大力宣傳其如何獲得了這些部門的“肯定”。例如,領導的開業祝賀、到訪調研等也被某些P2P平臺包裝成對其的“背書”。或者官方認可的機構的背書,也是退而求其次的辦法,比如行業協會的認可也是P2P平臺非常看重的。2016年3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時,入會的P2P平臺都開足馬力進行宣傳。以至于到2017年協會首次正式公布會員名單時,特意發布“鄭重聲明”,要求協會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為自身經營活動進行宣傳”。甚至在“權威”媒體上做廣告(某平臺被查,電視廣告商竟成眾矢之的)、找名人代言也都被當成一種“背書”。這些其實都是P2P平臺異化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表征。

但這些官方組織自然對此也是心知肚明,特別是在P2P現在名聲不太好的時候,避之唯恐不及。雖然理論上備案制準入效應很弱,官方也在監管辦法中明確提到備案不構成平臺合規經營的背書。但地方金融辦仍然不太情愿為P2P平臺備案,因為這個備案還是可能會被某些平臺包裝成政府的信用背書,而使得在出現問題時,投資人有可能會去找地方金融辦負責。

因此,地方金融辦的備案,也不是想備就備,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隱形門檻。例如,地方金融辦可能會要求P2P平臺提供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證明等等。這在2017年年中各地出臺的地方版實施細則當中已經得到完全證實。

實際上,不僅僅是地方金融辦很不情愿給P2P平臺備案,其他的監管部門也不愿意給予P2P平臺正式的認可。至少是在其他部門認可之前,避免自己首先認可。例如工商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變更、電信管理部門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銀行業部門的資金存管等,這些部門的準入認可,現在都推動得很慢,都特別希望其它一些部門的審查作為本部門審查的前置條件。

總之,在名為信息中介實為信用中介的現實下,為了避免對P2P平臺構成站臺背書的效應,監管部門沒有對P2P平臺提出明確的準入門檻,更沒有頒發牌照,但仍通過各種隱性的條款,為P2P平臺設置一系列隱形的門檻,特別是在備案之前,加入了很大隱形的要求,導致備案工作推動非常慢。

【來源:網貸之家 作者:郭峰

平臺 中介 貸款 備案 信息
分享到:

1.TMT觀察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
2.TMT觀察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TMT觀察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TMT觀察網或將追究責任;
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TMT觀察網編輯修改或補充。


觀點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