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偷菜”游戲中的傳銷騙局金融
近日,一款養殖類游戲在各大媒體搶占了頭條,原因卻不是因為其娛樂性,而是因為“兩億元”、“受害人40余萬”這樣的標題。
近日,一款養殖類游戲在各大媒體搶占了頭條,原因卻不是因為其娛樂性,而是因為“兩億元”、“受害人40余萬”這樣的標題。還有報道認為,其行為可能涉嫌傳銷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那么,這到底是一款什么樣的游戲呢?
1、借鑒“偷菜”模式
對于曾經火遍大江南北的“偷菜”,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半夜設置鬧鐘起床偷菜的著迷玩家大有人在。
此款游戲的游戲形式也是借鑒了“偷菜”模式而進行的,基本模式就是在游戲中澆水施肥種植玫瑰花,和當年的“農場”幾乎一樣,不一樣之處也是最關鍵之處,即游戲中種植的玫瑰花是可以變現的。
當然,能夠變現賺錢這樣的“好事”也不是白白給你的。游戲開始,用戶必須支付330元進行開戶,其中30元系統管理費,另外300元則是賬戶內的一顆種子,玩家花費300元購買的種子可在游戲內的農田中種植,并通過每天登錄游戲施肥使得種子開出玫瑰花,每朵玫瑰花可變現一元人民幣。
當然,游戲玩法不僅限于此,游戲將用戶分為靜態用戶與動態用戶。
其中,靜態用戶就是僅支付330元,不發展其他用戶的玩家,這類玩家的種子生長率,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收益率,是與游戲固定的大盤生長率一樣的,大約為2.77%,五個月靜態收益可達到1.7萬元左右。
動態用戶指的是除了獲取靜態收益外,還推廣其他玩家的用戶。對于此類用戶,游戲給予了許多好處:直推一個用戶獎勵16個種子,滿100個種子可以換90朵玫瑰花;直推10個用戶會獎勵1個花仙子,20個用戶獎勵2個花仙子。以此類推,最多獎勵4個,一個花仙子可以增加拆分率0.1%。每增加一個花仙子可以擁有購買1000玫瑰花的權利;系統獎勵達到4個花仙子后,自動合成一個花天使,增加拆分率0.5%,最多擁有4個花天使。
2、與傳銷極為類似
從本質上看,此類推廣行為與傳銷行為有著極大的相似性。根據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所謂傳銷指的是: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除了原則性的規定,該條例第七條還對傳銷行為的種類進行了列舉: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即傳銷指的是,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作為獲利依據,或者通過收取會費作為被發展人員入會資格進行牟利,且影響經濟秩序的行為。
該游戲中的動態用戶以其推廣用戶人數獲取游戲獎勵的行為是符合傳銷行為的特征,且較為明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列舉的傳銷行為前兩款,應當受到相關規定規制
3、建議刑法規制
此條例中規制的傳銷行為尚屬違法行為,需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主要處罰內容為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
但是根據已有的新聞報道來看,此款游戲已經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涉案金額已經上億,受害者約40萬人。如果仍以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規制與處罰,可能存在行為與處罰不適應的問題。此時,必須以刑法進行規制,才能符合罪罰相適應的法律原則。那么,當滿足怎樣的條件時,傳銷行為的定性才會從違法行為進入犯罪行為的范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如果獎勵機制(現金、代幣、權益均可)與介紹的其他會員掛鉤,又形成了三級關系,總人數突破30人,符合上述標準的此類傳銷行為,就會成為犯罪行為而受到刑法規制。
再看游戲的推廣模式,其獎勵機制盡管為游戲內道具的贈送,但是由于此類道具是可以通過買賣與變現而換取為現金的,因此其模式就是典型的獎勵機制與介紹其他會員參與掛鉤。
至于該罪的人數標準,僅憑新聞報道中所稱的40萬參與人,就可以明確認定該行為無疑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就必須要根據刑法來追究其組織者、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來源:肖颯 馬金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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