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不該成為現金貸道貌岸然的借口金融
? 2、從風險控制角度來看 ? 消費金融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借助大數據可以了解客戶整體金融行為,金融科技要成為引導現金貸向普惠金融發展的措施,? 對于經營現金貸的消費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而言。
近期消費金融與現金貸公司問題頻出,某公司美國上市之后也被揭出 的黑歷史。
那么,金融科技真的可以成為其高利率的護航手段嗎?大數據系統在消費貸信用風險判別中真的有效嗎?
一、高利貸行為不能因使用金融科技而免于懲戒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為了規避這一法律紅線,國內的現金貸平臺通常用隱蔽的方式加到 人身上,比如手續費、快速信審費、賬戶管理費等名目。
現金貸公司們使用各種手段提高上述費用,金融科技提供的服務被昂貴售賣,各家現金貸平臺的信息認證費、風控服務費甚至高于當期利息,逾期滯納金額就是翻倍還款。
有的現金貸平臺的負責人私底下表示:金融科技并不僅僅只用于風控,更方便了我們收客戶的利息、手續費、賬戶管理費、審批費……,以前線下貸款用現金繳收利息并不方便,一分一分一毛一毛地數錢浪費人工,現在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轉錢秒秒進賬……
所以,當你借款時,現金到賬不僅僅是你的現金貸,也是他們源源不斷的利息與收益。
這樣的金融科技應用于現金貸平臺著實是助紂為虐。
而且,監管制度中僅判定“超過36%部分的約定利無效”,而如果真的超過了,對當事人造成的后果,借款人受到的現金貸公司的暴力催收、逼迫壓榨等問題應如何解決并沒有法律的答案。
二、金融科技應服務人民
作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中反復強調問題,2017年全國金融會議中,習主席將“回歸本源”列為金融工作的首要原則,要求金融要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并再次強調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意義,首次提出“建設普惠金融體系”,為我國普惠金融的下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F金貸、消費貸等著實服務于長期被正規金融系統忽視的人群,也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環節,。
即使現在被污名化,不可否認現金貸仍有部分普惠金融的作用,可以支持長期得不到正規金融體系金融服務人群的金融需求。
然而,現金貸在實際發展過程當中卻出現利打利、利滾利,新聞里駭人聽聞的“人死債清”的消息不絕于耳,普惠金融意味已變得相當淡薄。
多數從業人員沒有基本金融素養,以謀求暴利進入該行業,向不符合資質人員放款,導致許多家庭“借一萬元,還一套房”,許多人被現金貸催收之后步入家破人亡的境地。
現金貸到底是普惠金融,還是普“害”金融?正如硬幣兩面,用好了就是普惠,用錯了就是普害。因此,金融科技要成為引導現金貸向普惠金融發展的措施。
三、三方面措施助力現金貸發展正途
我國當前正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目前正處在由出口導向型經濟向個人消費為中心的內需主導型經濟轉變,消費作為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手段和途徑,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現金貸與消費金融公司在此背景下也迎來了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與此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金融科技公司亦猶如雨后春筍版茁壯成長。
對于經營現金貸的消費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其本質是信貸,核心是征信和風控,從監管角度可以更好地規范其發展。
1、從征信的角度來看
大數據時代,征信方法已經跳出了傳統的靜態數據,任何人瀏覽網頁、線上購買商品等行為均會留下痕跡,現金貸與消費金融公司可以根據這些痕跡分析出有用信息。
現金貸公司目前通過接入芝麻信用、騰訊征信、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調用個人征信息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仍不足以覆蓋全面風險。
一些創新型的征信作法仍然行之有效,比如:客戶群體通過網上購買商品,同類商品價格的差異則會反應出客戶之間不同的收入情況和資金償債能力,這些細微的金融屬性,可以大大拓展征信的廣度和深度。
2、從風險控制角度來看
消費金融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借助大數據可以了解客戶整體金融行為,對用戶的行為、偏好、習慣進行刻畫,對用戶的信用風險和欺詐風險通過模型的方式進行科學的計量。
提前建立反欺詐、信用風險評估、智能風控引擎、外部數據整合、風控管理制度五維一體互聯網科技驅動的風控體系,實現貸前審批、賬戶管理、客戶實時跟蹤、資金監控、貸后催收全周期覆蓋的監控程序。
比如放款后,通過大數據檢測到該客戶存在著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拆東墻補西墻及借新還舊”行為,而且整體負債金額逐步增加,我們可以認定該筆放款風險正在加劇,這些信號有利于豐富風險控制手段,進而實現業務的健康良性發展。
3、從監管的角度來看
現金貸公司的監管仍然需受到嚴格監管。2017年4月,銀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持續推進網絡借貸平臺(P2P)風險專項整治。嚴格執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配套制度,適時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兩項規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現金貸問題。
參照國外的經驗,日本在20世紀90年代,所有的現金貸產品均判定貸款方超過一定利率之后,借債方便不用承擔償付責任。一夜之間,所有的小貸公司全部消失;美國則嚴格小貸監管,將現金貸納入到正規監管體系之下,嚴格控制消費貸付首付;澳大利亞等國也從不允許小貸利率過高,或以 支付 首付。特別是美國經歷了次貸危機之后,對金融監管更趨嚴格,已少有消費貸款與小貸業務出現。
因此,我國仍亟待出臺消費貸、現金貸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同時對金融科技如何在消費金融業務上的應用也需用法規形式加以厘定,以引導該業務走向正途。
總之,現金貸與消費金融公司在金融科技與大數據時代謀求新的突破成為當下的一個重要課題,防止金融科技被污名化,防止普惠金融被引向歧途是當下現金貸業務監管與發展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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