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剛:Regtech可以緩解監管的滯后性金融
私權,是個人或者法人,在社會生活和商業活動中擁有的權益。私權是獨立自主的,在對等主體之間關系平等。
私權,是個人或者法人,在社會生活和商業活動中擁有的權益。私權是獨立自主的,在對等主體之間關系平等。當私權在實現特定功能和權益時不具備專業性和不具備效能時,私權就會在一定的組織機制保障下,通過讓渡形成公共服務來實現特定的功能和權益。履行公共服務的主體也有私有利益。對于私權而言,就會存在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那么,就需要通過公共監管來抑制公共服務主體的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公共監管,包含了自律、互律、他律三個層次。自律,是公共服務主體自身抑制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機制;互律,是公共服務主體之間和行業協會等抑制公共服務主體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機制;他律,是行政監管機構抑制公共服務主體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機制。這三種機制的運行成本、監管收益等都有差異。
這就是監管的邏輯。
在IT/通訊/互聯網技術高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的時代,會發生哪些變化呢?
安全無法度量,但是風險和成本、管理強度都是可以度量的。從收益率角度看進去,安全的收益率可以分解如下:分子的風險是負收益,分母是實施安全需要的成本,管理的強度體現為乘數。
★一、金融服務系統被滲透之前
在IT/通訊/互聯網技術對于金融服務系統滲透之前,金融系統風險累積是一個過程。當金融系統風險達到一定規模之后,足以平衡金融風險(監管收益)和監管成本的時候,金融監管才可能實現。而且,當金融風險的預期不確定時,監管功能受到外部評價制約,也不可能有效實施。這就是監管滯后的原因。(紅色部分為金融風險累積,綠色為監管成本累積曲線,下同。)
★二、金融服務系統被滲透初期
在IT/通訊/互聯網技術對于金融服務系統滲透初期,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系統風險累積效率有別于此前的風險累積過程。如果累積的收益與風險可以匹配的話,是否會出現新的風險形態呢?特點是,基于互聯網的外部性和過度耦合,風險積累會更加快速有效。一旦風險進行釋放,對于時間的敏感性也同樣的高效,從而形成對于金融系統的沖擊。而風險達不到一定規模,不足以平衡金融風險(監管收益)和傳統監管成本,而且,當金融風險的預期不確定時,監管功能受到外部評價制約,監管也就不可能有效實施來。這是由于傳統監管滯后導致的。
★三、金融服務系統被滲透之后
針對這些創新業務,采用IT/通訊/互聯網技術建立了Regtech機制之后,監管的有效性得以提升,監管的滯后性得以改善和緩解,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善滯后性。
★四、Fintech滲透度均衡
發達成熟市場采用IT/通訊/互聯網技術比較充分,Fintech滲透度在市場的存量規模和增量規模中比較均衡。
對于中國而言,存量規模中,Fintech滲透度相較于發達成熟市場有較高的提升空間。在增量規模中,相對于存量規模,Fintech滲透度要充分,在Regtech機制建立完備之后,監管的有效性得以提升,監管的滯后性得以改善和緩解,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善滯后性。
在增量規模中建設起來的Regtech機制,能夠能加有效地抑制存量規模中累積的金融系統風險。
也就是說,在增量規模的Fintech基礎上發展和完善之后的Regtch機制,對于抑制存量規模累積的金融風險,會更有價值。
英國既有的雙峰監管模式,完全不同于國內對于網貸領域實施的雙線監管模式。
★五、有效應對技術滲透金融市場的風險
基于Regtech的監管機制的規模成本曲線(紅色),有別于傳統的監管方式的規模成本曲線(藍色),遵循摩爾定律,能夠更加有效地應對IT/通訊/互聯網技術滲透的金融市場的風險累積和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累積,實現更加碎片化、個性化、離散化的業務創新帶來的潛在的風險累積。特點之一是Regtech初始成本規模較高,但是伴隨著業務規模的快速增長,遵循冪律實現業務機構合規和監管機構成本的降低。這一點有別于傳統的業務和監管成本曲線。
社會主體秉承自身的主觀意識通過客觀行為產生客觀結果,并對客觀行為的結果承擔責任。當給予社會主體主觀意識的主觀預期和客觀行為形成的客觀結果出現偏離時,究竟是主觀意識主導,還是客觀外部因素主導的呢?從收益率的角度,可以定量描述為社會主體對客觀結果對應的責權利相關性。主體試圖在實施客觀行為體現主觀意識獲得主觀預期的過程中,需要消耗的成本和資源(包括資本可計價資源(如資金)和非資本可計價資源(如時間)),而且必然經歷過程。
傳統的缺乏互聯網技術基礎的匯集數據的信息獲取方式,無法杜絕核心節點的代理人風險和道德風險。對于互聯網技術之上的高度市場化的領域,單純依賴行政監管強制力,同時,又缺乏對于數據保護的機制保障來抑制風險,很難體現技術創新的智慧。
Regetch并不是僅僅針對Fintech。Regtech,一方面提升了監管機構的有效性,使用方是監管機構;另一方面降低了從業機構的合規成本,使用方是從業機構和服務機構。持牌機構、央企國企、上市公司,運用科技來優化自身業務,是否會進一步加深社會主體之間的數據鴻溝呢?是否會形成更大規模的數據孤獨呢?從內生機制上講,這些機構有必要通過邊際效應來改善。
國內對于sandbox多有主觀認識。與FCA溝通的結果是:在法律層面,對于入盒機構并無法豁免。如果導致法律層面的問題,入盒機構也是要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對于規則層面,對于入盒機構需要針對其業務類型做特定測試方案,在風險邊界清晰可控的前提下,給出一定的寬限期,在真實的市場環境中進行驗證。所以,sandbox的目的不是去監管,而是為了圍繞活躍市場競爭、保持市場活力和有效的前提下,基于業務必要的運營環境,而且對于入盒和出盒機構不提供背書。至于Regtech和Fintech,沒有必然的聯系。Sandbox是對所有的成型的穩定預期的既有審慎框架之外的功能和行為的驗證。Sandbox更多是獲得功能驗證、行為的確定性以及風險邊界的確認。Sandbox,不是物理場所,是功能區,不是去監管,要服從現有的法律法規。
當前,中國的金融系統在完備性、市場成熟度、有效性、金融系統發展方向上與歐美日等國并不同步,面對的核心問題也多有差別,作用的經濟目標更為復雜,需要更多的工作。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實施的觀察員制度、建立的1+3+N體系等等機制,本質上就是Sandbox機制在中國更具現實意義的實踐過程。
從投資角度看,中國大可不必追求先發優勢。中國永遠可左右誰能成為標準的規模市場,具備投資的高強度,大可等技術成熟,需要通過市場運營攤薄成本的階段再選擇適當的技術建立標準。做蛋糕、切蛋糕、分蛋糕,中國切蛋糕是最擅長的吧。
存量既有金融體系的規模,是科技金融前行的最大的障礙。體現為替代成本和話語主導權。增量方面,過小的被抑制的規模很難獲得有利于創新的公共還與主導權來營造出良好的發展環境。這從另一個方面就倒逼市場機制的自我建立和完善,已然體現為市場有效。監管的主體更多側重于機構,目的是約束被監管主體機構對于服務對象的潛在的侵害,核心是基于KYC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以及機構間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風險主要來自于道德風險和代理人風險。
面對未來。天天吵吵顛覆的卻是第一個被顛覆的。銀證保信基這些持牌金融機構的核心企業,在政策風險和商譽風險的邊界確定之后,必然會采用fintech這種具備規模成本優勢的技術來組織生產和服務,而進入路徑從減少機會成本角度。并購與合作是最優的。所以,融合就成為了主旋律。面對這些不缺資本、不缺能力、不缺人才、不缺資產的武裝到牙齒的龐然大物,專業化規模化服務是唯一的出路。市場留給小而美的交易場景已經沒有了空間。洗牌才剛剛開始。
【來源:網貸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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