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游裝備被盜,法律管不管通信

互聯網 2018-03-07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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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民法總則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全新的民事權利客體,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模式有兩種路徑。

據媒體報道,在一款熱門網絡游戲中,曾有游戲玩家經營了7年的賬號、32個游戲角色被洗劫一空。而為了獲取這些裝備,該玩家僅3個月就為游戲充值2.7萬元。“這些虛擬物品看不見、摸不著,不知道報案有沒有用。”不少游戲玩家都有被盜號的經歷,但大多是自己認栽了事。

網絡虛擬財產作為全新的民事權利客體,各界對于它到底是什么還莫衷一是。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模式有兩種路徑:一是將其作為一種財產,如果損壞了可以要求恢復,如果丟失了可以要求返還;二是將其視為債權,例如網游裝備就是玩家與游戲服務提供商之間服務協議的調整對象,丟了屬于違約,玩家只能獲得賠償。

“在法律上確定采用哪種權利保護模式,事實上決定于人們所持有的普遍認識和感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就網游裝備而言,如果玩家更在乎裝備本身而非獲得賠償,“雖然是虛擬的,但在權利保護上也應當歸于‘物’的模式。”

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民法總則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并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

不過這也帶來對新問題更廣泛的討論。例如,數據信息在大數據時代的價值顯而易見,對其加以保護也早有共識,但對于民法總則草案將其歸入知識產權的范疇,學術界對此有很大爭議。“知識產權是原創,而數據信息是排除原創。”全國人大代表楊震表示,許多學者認為數據信息不具有知識產權的特點,不屬于知識產權。

“新型民事權利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由于經濟社會的變遷。”薛軍認為,“人的欲望和感知總在發生著變化,而法律歸根結底還是要服務人本身,因此民事權利的生成也應具有開放性。”

不過,社會生活變動不居,是否需要對每一項新出現的民事權利都在民法典中一一列舉呢?對此,今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寧夏召開的民法總則草案座談會上,有人提出對于新型民事權利在列舉的同時應增加概念性表述。他們認為,自然人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情況下“法無禁止皆可行”,有權平等地實施各種民事行為。而其中有些可能是法定權利,有些可能是法無明文規定但也應加以保護的權利。由于民事行為的包羅萬象,由其產生的民事權利必然也會層出不窮,因此采用列舉的方式難以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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