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日本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概述區塊鏈

張希 2018-07-26 12:05
分享到:
導讀

2018年7月20日下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區塊鏈實驗室系列講座二——關于日本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概述,在光華2號樓217教室召開,本文是該講座的文字總結概述。

本期講座分享嘉賓為馬欣律師,馬欣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也是日中區塊鏈協會發起人、理事。他在日本向虛擬貨幣相關企業及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貨幣、ICO及區塊鏈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的同時,主導設立了日中區塊鏈協會并兼任理事,意在推動中日區塊鏈產業正常健康發展,對日本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刻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馬欣律師從背景、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的定義、虛擬貨幣兌換業者規范、虛擬貨幣交易所、ICO與虛擬貨幣的關系、ICO的法律規范等幾個方面為大家進行分享。

以下為講座內容精選:

1、背景

關于日本虛擬貨幣法律制度的背景,馬欣律師進行了如下梳理:2014年2月MtGox交易所破產;同年6月自民黨要求進行相關規制;同年9月,日本區塊鏈協會成立(JBA);2016年5月,虛擬貨幣法律(資金結算法修正案)在國會表決通過:在第三章“資金移動”后另設第三章之二“虛擬貨幣”一章(這是政府首次對比特幣法律地位進行正式回復);2017年3月金融廳頒布的“事務指南”開始正式實施;2017年4月資金決算發修正案開始正式實施,其具體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概念、引入虛擬貨幣經營業者概念,進行規范、加強反洗錢的保護;2017年7月,取消購買虛擬貨幣的消費稅,虛擬貨幣被認為是支付手段和方式,不再認為是商品。

馬欣律師介紹到,在日本虛擬貨幣可分為1號和2號虛擬貨幣。《資金決算法》第2條第5款中規定1號虛擬貨幣為:1)為購買、借用物品,或接受提供勞務時的對價,能夠為清償上述行為的對價而對不特定人使用的;2)可以向不特定人為對象能夠買賣的具有財產性價值的;3)可以通過電子器械或其他電子方法記錄的,可以運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轉移的;4)非日本的貨幣、外國的貨幣,貨幣基準資產的。其具有不特定性、財產性價值、電子記錄、非法定貨幣的特點。2號虛擬貨幣是指:1)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相關兌換1號虛擬貨幣的,且具有財產性價值的;2)可以通過電子信息處理系統進行轉移的。其具有可兌換性、電子記錄的特點。

2、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的定義

之后馬欣律師介紹了虛擬貨幣兌換業者(又稱虛擬貨幣經營業者)的相關定義。《資金決算法》第2條第7款中指出“虛擬貨幣兌換業”指以下述行為作為經營事業者,所謂“虛擬貨幣的兌換等”系指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行為。他著重強調了四個特點,1)虛擬貨幣的買賣或和其他虛擬貨幣間的兌換;2)前款所示行為之中介,代銷或代理;3)與所從事前兩款行為相關的對用戶的金錢或虛擬貨幣進行管理之行為;4)是公司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資金決算法》第2條第8款定義“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為按照第63條第2款進行登記的經營業者,之后他列舉了現階段擁有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牌照的交易所及其可進行的虛擬貨幣交易。

3、虛擬貨幣兌換業者規范

關于虛擬貨幣兌換業者規范要求,馬欣律師介紹了財務、信息提供義務、財產分別管理義務、系統安全、接受監督管理、反洗錢規范六個方面的要求。

財務要求方面:1)株式會社(相當于中國的股份公司);2)1000萬日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金;3)純資產額不得為負數。

信息提供義務要求需事前提供以下的信息:1)提供該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的商號及住所;2)提供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的登記編號;3)交易內容;4)可交易的虛擬貨幣的概要;5)告知其有可能因交易的虛擬貨幣價格變動,從而造成損失的事實;6)分別管理的方法及存款銀行名稱,商號或名稱;7)用戶的解約方法(包括用戶應支付的手續費及上述金額的計算方法等);8)用戶的進行投訴或咨詢時的營業所所在地或聯絡方式;9)以外國貨幣所示金額進行交易時,上述金額換算成日幣的金額;及其換算標準或計算方法;10)其他能作為交易內容的參考值的事項。

財產分別管理義務要求是指虛擬貨幣經營者需將用戶托管的虛擬貨幣或金錢,與虛擬貨幣經營者自身持有的虛擬貨幣或金錢進行分別管理。并時刻處于清晰分明的狀態,即應制作用于查詢的賬簿。如違反上述規定,有可能被處以最大2年有期徒刑或被處以最大3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或兩項并罰。另外根據法律要求,虛擬貨幣經營者每年都需要接受注冊會計師1次以上的審計。

系統安全要求是指虛擬貨幣經營業者根據其業務的性質,使用高難度且復雜的信息系統,其重要信息被非法獲取或信息泄露的風險很高。虛擬貨幣經營業者采取對策包括:全公司系統風險管理的基本方針;信息安全對策;網站安全對策;系統企劃,開發,運用管理;接受獨立的外部部門的檢查;適當的業務外部委托;構建合理緊急應對措施;發生系統問題時的對策。

接受監督管理要求是指虛擬貨幣經營業者應當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來說財務局長對虛擬貨幣經營業者具有下述權限:要求制作賬簿、提出賬簿、保存賬簿;要求定期制作報告書并提交報告書;可以隨時進行上門檢查、提出業務改善命令及業務停止命令;取消資格;對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或處分。

反洗錢要求是指因虛擬貨幣具有被用于洗錢的可能性,要求虛擬貨幣經營業者作為《防止犯罪收益轉移法》上的特定事業主,基于上述法律,承擔下述義務:開立賬戶時的本人確認義務;制作,保存確認記錄及交易記錄的義務;向當局備案可疑交易的義務;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的完備。

4、ICO與虛擬貨幣

關于ICO是否屬于虛擬貨幣的問題,馬欣律師從三個方面展開介紹。金融廳對ICO的法律解釋:ICO Token自私募的時間點開始,原則上屬于資金決算法上的虛擬貨幣;Token私募時需要進行虛擬貨幣經營者登記;Token發行人無登記私自進行Token私募時時違反資金決算法。此外,Token已在日本國內或海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架時由于“存在和日本的貨幣或外國貨幣進行兌換的市場”,且“存在和1號虛擬貨幣進行兌換的市場”的, 所以屬于虛擬貨幣。最后,Token未在日本國內或海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上架時,“發行人未設限制,存在和日本的貨幣或外國貨幣進行兌換的市場”且“發行人未設限制,存在和1號虛擬貨幣進行兌換的市場”時,則屬于虛擬貨幣。具體來說,如果發行人在Token的技術性設計上,實質上對“能否兌換日本的貨幣或外國貨幣”和“能否兌換1號虛擬貨幣”未設限制的,原則上屬于虛擬貨幣。

5、ICO的法律規范

介紹完ICO是否屬于虛擬貨幣后,馬欣律師與大家討論了在日本合法進行ICO的方法。其具體包括Token發行人自己取得虛擬貨幣營業者牌照;委托虛擬貨幣經營者進行銷售;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只針對非居住在日本的居民進行銷售三種方法。具體來說至少應考慮采取以下幾項措施:1)明確在廣告或白皮書上表明日本居住者不屬于ICO募集的對象;2)審核投資者的住址,支付信息,郵箱等,確認其是否為日本居住者。

虛擬貨幣與稅金方面,馬欣律師從消費稅和所得稅兩方面介紹。資金決算法修正案實施以前,虛擬貨幣被認為是“物品”,在日本購買“物品”需繳納8%的消費稅。2017年4月資金決算法正式實施以后,虛擬貨幣被認為是“支付手段”因此被作為消費稅的非課稅對象。所得稅方面,原則上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利益都屬于雜項所得,年收益超過20萬日元的必須報稅。

講解日本合法ICO途徑以后,馬欣律師又介紹了日本海外資本申請虛擬貨幣經營業者的現狀,除去16家已經獲得牌照的交易所,及16家準業交易所,另外還有100多家公司在排隊申請中,其中海外資本占大多數。海外資本申請者中,最多的是中國系資本。目前對于海外資本來說,在申請牌照之時,最難的是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附講座slides】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貨幣 虛擬 進行 日本 要求
分享到:

1.TMT觀察網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
2.TMT觀察網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TMT觀察網",不尊重原創的行為TMT觀察網或將追究責任;
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TMT觀察網編輯修改或補充。


專題報道